此外,紐西蘭與我國政府檔案移轉作業機制較不同之處,除本文前言揭示,僅移轉中央政府機關檔案、不接收裁撤機關檔案外,對於移轉檔案開放應用處理作法,亦與我國顯為不同。我國雖要求機關於移轉前應檢視檔案開放應用狀況,惟僅於目錄之「應用限制」欄位註記開放、限制開放或不開放,移轉後之應用申請審核,亦由檔案管理局辦理;相較紐西蘭目前作法,機關於移轉時,除於移轉清單註明各項檔案之開放應用狀況,另應備有開放應用協定法定文件,詳述檔案移轉後之應用限制條件與期限等訊息,且基於檔案產生機關對其檔案瞭解程度最甚之認定,列有應用限制之國家檔案,其應用申請准駁亦由移轉機關決定,或可作為日後我國國家檔案移轉與應用申請作業之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