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施行以來,本局審核各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發現,各機關不諳檔案分類及保存年限區分表之編訂,致送審之檔案分類及保存年限區分表不符規定,且同質性機關送審之檔案保存年限判定亦甚為不一,是以,透過本局籌編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或許為解決上開問題的方法之一。目前該9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業完成,並預定於今(94)年4月初函頒;本局基於建立檔案管理新制度考量,今年度仍將賡續編訂警務、消防及衛生等3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以促進各縣市警察局、消防局、衛生局(所)檔案保存年限判定之標準化及節省編訂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之時間與人力,因此,未來的路仍相當漫長。基準表編訂期間倍極艱辛,在此一併感謝編訂過程中襄助的各相關業務機關同仁、學者專家、鑑定委員及本局各位長官。由於你們的大力協助,才得以使基準表之編訂順遂完成,而未來也讓我們大家再一起努力,共同寫下這檔案管理的新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