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聯邦政府之檔案鑑定為檔案清理法定過程中評估其保存價值之必要步驟,據以支援檔案保存年限及其最終清理決策。近年來,採取「選擇性的保存」政策,強化檔案保存之經濟及行政效率目標。檔案鑑定制度之建立,係依該國第四十四號法典,訂頒檔案管理規則、手冊及相關作業指南等,作為推動依據。美國檔案保存年限之訂定及鑑定制度係以「一般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第115號標準報表」及「綜合性機關檔案保存年限表」之編製與審議作為運作主軸。檔案鑑定制度之特色包括「分別規範共通性行政檔案及個別業務檔案」、「建立健全的多媒體管理制度」、「整併多重審議管道」、「彈性採取簡易或深度審查」、「建立鑑定基準」及「重視大眾評論」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