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為加強智慧財產權之保障,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之專利法特別將專利權之效力範圍擴大,分別於第五六條第一、二項增加專利權人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為販賣之要約」之權利的規定,使專利權人之權利內容更為廣泛;另為使權利保護範圍的認定更為明確與周延,亦對同條第三項申請專利範圍之認定加以修正,規定「發明專利權範圍,以說明書所載之申請專利範圍為準。必要時,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俾對專利權之保障更為周密。鑑於專利權之效力為專利權保護在實體法上之核心問題,亦為專利權人主張其權利之基礎,而專利保護範圍之認定又為專利權效力在範圍上之認定基準,爰擬對其有關規範及此次修正情形加以探討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