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若行政訴訟之目的僅在於依法行政原則之控制,則理論上應許任何人對於違法之行政處分提起撤銷訴訟或對於行政機關違法不作出行政處分提起課以義務訴訟。然而,若行政訴訟之目的主要在於給予個別人民權利之保護,則僅於人民權利遭受行政機關之行為(不作為)侵害時,始允許其享有訴權而提起行政訴訟以維護其權益1。我國行政訴訟法參酌德國行政法院法之例,認為行政訴訟並非僅在於依法行政原則之控制(Kontrolle),因此於第一條明白揭示,「行政訴訟以保障人民權益,確保國家行政權之合法行使,增進司法功能為宗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