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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年美國醫學會(A.M.A.)公佈不實施心肺甦醒術(do not resuscitation,D.N.R.)之政策,當末期病人心跳停止時,可不再施予心肺復甦術(McClung&Kamer,1990;Rabkin,Gillerman,&Rice,1978;Sloan,1996),國內則於89年5月23日三讀通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立法院,2000,6月7日),正式將不實施心肺甦醒術合法化,明文規定尊重病人意願,對不可治癒及死亡已不可避免之末期病人,不作積極性治療或急救,而提供緩和療護,減輕或免除痛苦,維護病人自主權,同時亦釐清醫療責任,避免醫療糾紛發生,對於末期病人及其家屬而言,可以依其意願合法化選擇不實施心肺甦醒術,而不受法律規定的限制(胡、邱、昌、陳、謝、陳,2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