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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一年十一月間,在立法院舉辦的刑事訴訟法(下稱刑訴法)修正草案公聽會上,曾經有一位發言者批評修正草案說:「民事訴訟法強調集中審理,所以要有準備程序,現在刑訴法修正草案,也規定準備程序,簡直是不倫不類」云云,這種見解,在九十二年二月六日公布修正刑訴法之前,或許有某些道理!蓋修正前刑訴法第二七三條第一項規定「為準備審判起見,…得訊問被告」,第二七九條第一項規定:「為準備審判起見,得…訊問被告及蒐集或調查證據。」其中「訊問被告」及「蒐集或調查證據」之用語,讓人產生許多誤解,以致過去訴訟實務上,將刑事訴訟程序區分為「調查庭」與「審判庭」,重視「調查庭」之調查證據,而輕忽審判期日之調查證據程序,將本應在審判期日調查證據程序進行之調查證據,提前移至「準備程序期日」(俗稱調查庭)進行之,致使審判期日調查證據程序空洞化,完全背離直接審理原則與言詞審理原則之精神,殊有必要改弦易轍,回歸正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