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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法令半月刊
20201231 (43: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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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修正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第4條
中文摘要
第四條銷售特定貨物之營業人,應符合下列條件:一、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二、使用電子發票。民營退稅業者應與符合前項規定之營業人締結契約,並於報經該營業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始得發給銷售特定貨物退稅標誌及授權使用外籍旅客退稅系統(以下簡稱退稅系統);解除或終止契約時,應即通報主管稽徵機關,並禁止其使用退稅標誌及退稅系統。
起訖頁
83-83
刊名
財稅法令半月刊
期數
20201231 (43:24期)
出版單位
臺灣工商稅務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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