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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法令半月刊
20201215 (43: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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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營利事業應申報所得稅協定締約國來源所得且須注意境外已納稅額扣抵規定
作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中文摘要
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應就境內外全部所得辦理結算申報並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其境外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可於規定限額內自全部應納稅額中扣抵。營利事業如取得所得稅協定締約國來源所得,亦應依前開規定合併辦理結算申報,其主張扣抵該國已納稅額時,須注意是否符合所適用所得稅協定有關消除重複課稅條文之規定。
起訖頁
11-12
刊名
財稅法令半月刊
期數
20201215 (43:23期)
出版單位
臺灣工商稅務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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