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達」,係指行政機關依法定方式,將行政文書交給行政行為之本人或本人以外之應受送達人,使本人知悉文書內容之行為。由於「送達」是行政文書生效的要件,完成法定送達方式後,該文書內容始能對當事人發生效力,並據以計算行政救濟的期間。按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1項明文規定:「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則稅捐文書倘若未依法送達,課稅處分即自始、當然無效。稅捐文書是否依法送達,攸關稅務機關課稅權與裁罰權可否成立、稽徵手續是否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及納稅義務人後續行政救濟之權利甚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