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下稱納保法)第7條第3項及第8項規定:「(第3項)納稅者基於獲得租稅利益,違背稅法之立法目的,濫用法律形式,以非常規交易規避租稅構成要件之該當,以達成與交易常規相當之經濟效果,為租稅規避。稅捐稽徵機關仍根據與實質上經濟利益相當之法律形式,成立租稅上請求權,並加徵滯納金及利息。……(第8項)第3項情形,主管機關不得另課予逃漏稅捐之處罰。但納稅者於申報或調查時,對重要事項隱匿或為虛偽不實陳述或提供不正確資料,致使稅捐稽徵機關短漏核定稅捐者,不在此限。」有關納稅法第7條第8項避稅行為的免罰但書「隱匿或為虛偽不實陳述或提供不正確資料」具體上究應如何認定,應揭露之具體內容為何,法律並未明文規定,尚待判決實務之累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