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經營之營利事業改組為合夥組織,如經商業主管機關,依商業登記法規定,核准辦理變更登記者,免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若因合夥人退夥或負責人將其出資額轉讓,致合夥人祇剩1人,合夥應解散辦理註銷登記,並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於45日內辦理當期決算申報,在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辦理清算申報。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因原負責人已將獨資事業之全部資產負債移轉予新負責人,屬所得稅法所稱之轉讓,應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