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於人壽保險契約中,除契約當事人外,尤以被保險人與受益人尤為重要。前者之生死與否乃決定保險契約中保險事故發生與否之要件。於保險事故發生時,受益人則為於保險事故發生時,得基於保險金給付請求權向保險人請求之人。惟,此時受益人如故意致保險事故之發生,其所生之法律效果究為何者?是否保險人即得據以免責,或為該保險人得就該受益人部分據以主張免責,抑或僅使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他人是否仍得取得此請求權?如前所述,如受益人故意致保險事故發生時僅使該受益人之受益權喪失,則得請求之他人究為何者?究係被保險人之繼承人,抑或負交付保險費義務之契約當事人--要保人?進言之,如題示情形,於指定其他受益人時,此時究為何人得續向保險人請求?其請求之額度為何?即為此例所應解決之各項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