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按個人綜合所得稅係採取收付實現制,只有當納稅義務人已經實際取得該筆利息收入時,方得將其納入所得總額據以課稅。實務上,若納稅義務人之利息債權設定有抵押權作為擔保者,即推定納稅義務人已取得利息,納稅義務人則必須提出反證以動搖上述推定。由於上述事實上推定並非建立在一個具有高度蓋然性之經驗法則之上,而實務對納稅義務人所提出反證的證據力評價又極嚴苛,致爭訟頻生。本案例中徵納雙方即是就甲是否收取利息的事實有所爭議而生爭訟。由於稅捐稽徵機關必須受課稅法定原則及職權調查原則之拘束,就課稅構成要件事實存否不確定所引發之爭訟,並非可以任意與人民成立訴訟上和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