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對於犯罪人的研究,自20世紀後半漸進興起的被害者學,以及近幾10年在我國的犯罪被害人保護與訴訟參與機制之研議,皆顯示被害人之研究,已成為犯罪防治、刑事政策領域中的重要議題。犯罪被害的定位,在不同處理階段中是動態的,當位於警察機關報案或縣市機關通報階段時,被害人傾向於求助者,而機關單位應提供必要協助與保護;1當案件移送至地檢署並進入司法階段時,被害人除受保護外,制度上也為其設計了參與訴訟,以保障其程序主體與人性尊嚴。犯罪被害概念隨著不同階段導入,會使得觀察面向因階段目的不同而趨向多元,本篇便是以官方數據的角度切入分析,首先在犯罪被害趨勢,藉由刑事警察局報案與衛福部通報數據,釐清犯罪被害人於求助初期的狀況;接著在犯罪被害保護、補償部分,觀察被害人尋求協助後,檢察機關與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本於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下稱犯保法),提供保護或受理補償等情況,並包含了申請補償者特性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