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立法院於87年5月5日三讀通過「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於同年10月1日施行後,開啟犯罪被害人保護制度的新紀元。自此除建立犯罪被害補償制度,以減緩被害人或其遺屬之經濟困境外,同時明定政府應成立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並由該機構提供醫療協助等保護服務,確立我國對犯罪被害人之扶助,除予以金錢補償之協助外,另應就其心靈復原,生活重建等予以全方位的保護扶助。而除了前述法規擬定外,近期學理論述,及106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後,也漸趨著重於犯罪被害相關之研究,因而需要藉充實犯罪被害數據之態樣,促進更多元的問題意識與研究、政策方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