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的國家哲學(Staatsphilosophie)構成其法權哲學(Rechtsphiosophie)的下半部。因為康德法權哲學所建立的批判自然法學(kritische Naturrechtslehre)包括「私法權」(privatrecht)和「公法權」(oeffentliches Recht)兩大部份。前者是指無需公布就先天必然有效的法權,亦在自然狀態(Naturzustand)中就已經客觀有效的「自然法」(Nasrrecht)以及每個人就已擁有的「自然權利」(natuerliches Recht)。後者則是指進入國家狀態後需要公布才有效的法權,這包括由公權力所保障的司法權、國家法(Staatsreht)、國際法(Voelkerrecht)和世界公民法(Weltbuergerrecht)、公權法就是康德國家哲學所研究的範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