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新修正之商標法第二條規定:「凡因表彰自己之商品或服務,欲取得商標權者,應依本法申請註冊。」修正前之商標法所稱「商標」,其表彰及專用之客體限於商品。至於表彰營業上所提供之服務,則以「服務標章」稱之。因企業常發展多角化經營,同一企業體同時兼具生產製造及服務業務者所在多有,一商標究竟表彰商品或服務,有時難以區別,甚至導致不能以相同圖樣申請商標註冊之情形。故商標法修正時刪除關於「服務標章」之規定,將商標所表彰之範圍擴張為「商品與服務」二者。小美欲針對其「服務」申請「商標」,符合修正後商標法之規定,惟須進一步審查該商標是否具有識別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