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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損害賠償計算向來是個困難的議題。不論司法實務或是學者皆對此有相當多的討論。我國商標法第71 條規定:「(第1 項)商標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商標權人得就其使用註冊商標通常所可獲得之利 益,減除受侵害後使用同一商標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二、依侵害商標權行為所得之利益; 於侵害商標權者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時,以銷售該項商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三、就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1,500 倍以下之金額。但所查獲商品超過1,500件時,以其總價定賠償金額。(第2 項)前項賠償金額顯不相當者,法院得予酌減之。」,也就是一般所謂損害賠償計算之四種方法:商標權人所失利益與所受損害、侵權人所得利益、法定賠償數額與擬制授權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