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行政與司法最大的區別之一,在於行政是針對未來不斷形成的面,而司法是針對過去的一個點。司法審判所處理的事件皆已終結完成,且為事件基礎之事實與法律狀況不可能再變更,所以司法裁判具有實質確定力後,除有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外,法院不得再予以變更。相反地,行政所處理的事件皆是仍向未來開展的。行政所處理的事件即使已經終結,仍然必須面對未來可能變更的事實與法律狀況。從而行政機關即使作成合法的行政處分,於行政處分具有實質存續力之後,未來基於公益的考量,仍有將其廢棄,使其失去效力的可能性。為了「公益」,法律並無法完全禁止行政機關對於具有實質存續力之合法行政處分事後再予廢止,但基於法治國家「法律安定」與「信賴保護」之要求,法律確有必要對於合法行政處分的廢止設定一些必要的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