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首創性地確定“非營利法人”作為法律術語,使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和特別法人的“三分法”成為我國法人的元分類。澄清非營利法人的內涵和外延有助于私法、公法和社會法領域相關法律規範的適用。非營利法人的內涵包括:須是經合法登記且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組織,以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為法人目的,和嚴格遵循禁止利潤分配原則。非營利法人的外延是開放的,除了《民法總則》第87條第2款所具體羅列的事業單位、基金會、社會團體和社會服務機構,其他符合非營利法人條件的組織體也當歸入其中。非營利法人可以從事商事行為,儘管依然得恪守禁止利潤分配原則和其他規則。非營利法人的定義貌似簡單,實則複雜,該條的準確適用重在“非營利”之界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