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給予的制裁。行政處罰的構成要件不應強調主觀要件,因為從行政相對人違反了某種行政管理秩序、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客觀結果中可推定其主觀過錯。在計算違法所得時,應當扣除當事人已經繳納的稅費,但不能扣除所謂的成本。不宜在《行政處罰法》中增加責令退賠或返還的規定。對于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了多個行政法律規範的情形,可以由法定管轄機關按照罰款額度最高的規定處以罰款。行政處罰無效的情形應當包括行政處罰的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行政處罰沒有法定依據以及不遵守法定程序構成重大且明顯違法等三種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