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民國(以下同)90年《檔案管理局組織條例》公布施行以來,檔案管理局(自103年1月22日起,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更名為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以下簡稱檔案局)即不斷致力於完備檔案管理組織、制度與各項相關法規。為進一步推動及落實機關檔案管理業務分級督考制度,《檔案法施行細則》第27條中明定「中央二級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對於所屬機關檔案管理情形,應定期辦理考評及獎懲。」前揭規定明確賦予各主管機關考評責任,惟於機關檔案管理工作推動初期,如何對所屬機關各項檔案管理業務進行成效評估,實為一大難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