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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半年刊
201706 (16: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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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日本文件中心設置與管理現況初探
並列篇名
The Setup and Management of Records Center in Japan
作者
鄭瑋儒
中文摘要
《檔案法》第10條規定,檔案之保存年限應依其性質及價值,區分為永久保存或定期保存,又第11條進一步規定,永久保存之機關檔案,應移轉檔案中央主管機關管理,就此二條而言,具永久保存價值、所謂「國家檔案」由檔案主管機關,即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以下簡稱檔案局)管理、典藏,蓋無疑義,其他定期保存之檔案以及未達保存年限之機關檔案,則仍暫置於各機關之檔案庫房,這樣的安排姑且不論合適與否,至少為依法之檔案存置作為。
起訖頁
122-133
刊名
檔案半年刊
期數
201706 (16:1期)
出版單位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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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院所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之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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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展覽永續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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