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即使是法研所刑法組的碩士論文中,也常見搞不清行為客體和保護客體的狀況。其實這二者有很大不同。行為客體是就構成要件行為所作用的具體物理對象而言的;而保護客體是就整個構成要件的立法目的抽象保護對象而言的。前者是基於法治國刑法必須是部排斥單純處罰犯意的「行為刑法」,因為若欠缺具體可觀察的行為物理對象,則「行為刑法」所賴以維繫的因果關係,根本就欠缺可客觀觀察的起點。而後者,則涉及立法正當性的問題,因為若無法益受到侵害或陷入危險,立法者根本就欠缺規定構成要件的正當性,以有人說:「無法益,無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