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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法學教室
200311 (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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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無因管理之準據法
作者
林益山
中文摘要
"債之發生原因,其主要者有由法律行為而生之契約債權及由非法律行為而生之法定債權。前者因各國對於契約之規範均採任意規定,故准許當事人以自由意思定其準據法,即採用「當事人意思自由原則(The Doctrine of Autonomy of the Parties)」。後者包括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等事實行為及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之侵權行為所生之債權債務關係,因非基於雙方當事人之意思而生者,故不採當事人意思自由原則,而應以事實發生地法作為其準據法。"
起訖頁
36-37
關鍵詞
無因管理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0311 (13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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