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人性與尊重生命為現代民主法治國家施政之重要指標,在立憲主義國家其憲法必明文:保障國民之生存,尊重個人之自我決定追求幸福之生活,惟此種對生命保障及生命關懷之理念概由「人性尊嚴」之法理論所衍生。如德國基本法第一條第一項明文:「人性尊嚴不可侵犯,對其尊重與保護為所有國家權力之義務」。日本國憲法第十三條:「所有國民被尊重為一個個人。關於生命、自由及追求幸福的國民權利,以不違反公共福利為限,在立法及其他國政上,必需受到最大的尊重」。我國憲法原未有類似規定,但於第二階段修憲時,於增修條文明定: r 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人身安全,消除性別岐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可見, r 人性尊嚴」之法理論賦予國家權力應保障生存之權利及重視對生命關慎的義務。然而,隨著生物科技之不斷發展,特別是生殖科技對生命所造成的衝擊已非傳統的社會倫理與現行的社會規範所能管理,勢必以創新思維與立法技術重新的對「生命」加以定位,否則,人性的尊嚴與人類的生命,無法透過國家加以保護,憲法對保障的「生存權」條文將淪為無意義。生存權之廣義內涵應含蓋「生命、自由及幸福追求」以及「過著健康而文化最低限度生活之權利」。而這種權利已為普世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