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行為主體(Tatsubjekt)指的就是犯罪行為之行為人,依照各個不同的構成要件對於行為人之資格或身分有無要求,犯罪可大別為一般犯與特別犯(及己手犯:詳見3.6)。一般犯對於行為人之資格或身分不設任何限制,任何人都可以成為適格行為人的犯罪,絕大多數的犯罪構成要件(如普通殺人、普通竊盜等)皆屬一般犯。特別犯是指法定構成要件中限定行為人的資格,唯有具備該資格的人始能構成該犯罪,因而又稱為身分犯。例如唯有公務員才能構成收受賄賂罪(第一二一條第一項、第一二二條第一項)。特別犯又分為純正特別犯與不純正特別犯(3.6.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