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多數國家將營業秘密法歸類為智慧財產權法規,但如仔細推敲比較,智慧財產權所具有的無形性、公共性、不確定性、消極性與防衛性等特性,營業秘密未必均具備;而保護智慧財產權的目的之一,在於賦予創作或發明者一段期間的獨占權利,而當法定權利期間經過之後,該創作或發明的成果即可歸屬於人類的公共財,將可俾益公眾;但對營業秘密之保護,一來並不賦予營業秘密所有人獨占的排他權利,二來也沒有所謂權利期間的問題。在所有人(或持有人)嚴密的保密措施維護下,只要營業秘密未喪失其秘密性,則所有人(及其繼承人)可以千秋萬世享有該營業秘密所帶來的利益,也不會有在一段期間經過之後,可以讓公眾共享,以增進公共利益的情形,與智慧財產權之保護目的迥然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