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對於「社會國」(Sozialstaat)性質的憲法基本決定,可以在德國基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中找到,而第二十條第一項的核心規定,就是德國的憲法基本原則決定,表達了德意志共和國作為民主國、社會國及聯邦國的國家形式。相對於此,在我國憲法上,憲法第一條開宗明義地規定了國家的基本決定:「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的民主共和國。」就德國基本法的「社會國」概念而言,我國憲法第一條使用比較適合制憲國情的表述,即透過三民主義的「民生主義」以及「民享」的概念,加以整合表達。因此,社會國這個德國基本法的用語,在國內有時也被稱為民生福利國或社會福利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