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甲因細故與其母發生爭執,遂持開山刀將其母砍殺,於殺害之後,並將其母之頭顱割下,從其住家大樓拋下。檢察官依刑法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將甲起訴。一審認定甲之犯行成立,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為論罪科刑(桃園地院108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經被告上訴,上訴審法院審查被告甲之犯行及其身心因素,發現甲自16歲時起,即有罹患所謂「思覺失調」的精神病症,且有長期有施用毒品成癮的情狀,其於案發時,有甫施用安非他命的情形,經對其施用毒品情況的檢驗,其係屬於安非他命、愷他命及卡西酮類多重毒品長期使用者。經毒品鑑定結果,認為其於行為時辨識行為違法之能力,已達欠缺之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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