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A公司員工甲及其配偶乙,於民國(下同)103年8月16至18日,參加該公司委託B公司規劃、辦理之員工旅遊行程(下稱「系爭行程」),並由B公司職員丙擔任領隊、全程參與。乙於同月16日下午,參加B公司委由丁等4人督導,而於某地進行之溯溪活動;於活動期間,因溪水暴漲,乙遭受衝擊而溺水死亡。甲為乙支出殯葬費新臺幣50萬5,200元。於以丁等4人為被告之刑事訴訟程序中,甲及其與乙之子女戊、己,及乙之父母庚、辛,共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下稱「附民訴訟」),主張B公司應負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第7條第3項之損害賠償責任,及依修正前同法第51條但書規定,應給付懲罰性賠償金。嗣經第一審法院刑事庭,將附民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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