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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會計實務研究
202101 (3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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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初探期貨業者於原油期貨負油價之責任【執業進修】
並列篇名
The Responsibility of Futures Companies for Negative Price in Crude Oil Futures
作者
賈棕凱 (Tsung-Kai Chia)
中文摘要
2020年4月首見原油期貨交易出現負油價,致期貨商、投資人在此情況下均不知所措。儘管期貨商無法預見此事件之發生,惟渠等仍有義務維持內控系統、交易系統、營業員教育訓練之完善。很可惜地,期貨商在此三部分均出現重大過失,包括期貨交易機制之變革未告知投資人、交易系統因設計不良未發出高風險通知給投資人、營業員在電話中給投資人錯誤資訊等亂象,造成期貨投資市場之慘況。本文研究過去之實務見解發現,期貨商應告知期貨交易機制發生變革並應完成高風險通知,就此,金管會對期貨商之裁罰實為公允。
起訖頁
070-076
關鍵詞
交易機制
、
負油價
、
原油期貨
、
高風險通知
刊名
月旦會計實務研究
期數
202101 (37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備註
原油期貨負油價事件為投資人和期貨商共同需要背負責任的議題,期貨本身為高槓桿的投資且零和的遊戲。期貨商應該善盡風險告知的義務,不過目前系統尚未有此即時預警的功能,此或許為將來不論期貨商或券商得以改善的方向,而投資人在選擇期貨投資時需特別注意高投資風險,油價並非一夕由高價轉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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