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與談人,各位會員同仁,我們討論的議題是──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的定位和其展望,監察院目前是全新的梯次,接著就要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到底會展現什麼不同的面貌?其實我們本來就有人權委員會,一個是在總統府設置了多年的,純粹以巴黎原則為指導方向的幕僚組織,為總統就人權發展與特定事務提供一些諮詢的功能,後來也因應了各人權公約及巴黎公約之要求,撰寫人權報告,但仍然屬於諮詢性質;另外一個是在監察院內的常設委員會──人權保障委員會,其設置在監察院裡有法律的依據,為一公權力組織。現在是把上述二機關整合在一起,整合的過程也經過相當長的討論。緣起於有些致力人權保障人士所提,藉組織變革以創設一個有行動力的機關,但在憲法的分權設計迄無任何規定下這個機關可不可以設置,設置在哪裡?又該如何操作?顯然不是一個容易的議題。現在總算定案,將其置於監察院裡,但是接著就會生出一些組織法、功能法上的疑義,有待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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