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緣(一)本稅部分:上訴人鄭○瑞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報取自有限責任臺灣省第○資源回收物運銷合作社(下稱「○資社」)之營利所得計新臺幣(下同)3,812,726元,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查獲,被上訴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依通報及調查所得資料,另加計上訴人漏報本人薪資所得161,847元,合計漏報所得計3,974,573元,歸併核定上訴人96度綜合所得總額4,226,644元,所得淨額4,025,644元,除補徵應納稅額942,182元外,並按所漏稅額946,657元處1倍之罰鍰計946,6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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