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判決土地經過了兩次移轉,第一次由於分割設立子公司,按規定記存土地增值稅;第二次則將土地捐贈與政府。理應毋庸課稅,但產生爭議的是在於前階段記存的土地增值稅,是否有增值利益的實現,而須繳納稅款?本文由企併法立法目的,先探究其立法目的與租稅優惠的定義,再透過實質課稅原則分析切割成應免稅兩階段與經濟實質相牴觸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