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於決定是否採用專家報告時,按照公報之規範,應考慮受查項目對財務報告整體之影響程度、受查項目之性質、複雜程度,以及其發生錯誤之可能性、與受查項目有關而可資利用之其他查核證據等,並應與專家溝通工作之目的與範圍。又,會計師採用專家報告作為查核證據時,應評估報告所用資料之來源、報告所用之假設或方法及其前後一致性、報告之結論。再者,會計師於評估專家報告所用資料是否適當以及對其所用資料之攸關性與可靠性有疑慮時,應詢問該專家。近年來因會計師於採用專家報告而受懲戒之案件日益增多,本文藉由實務上之懲戒案例,探討有關評估專家報告之審計品質缺失之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