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自2016年起向美國原廠PHILIP B公司官網訂購附有「PHILIPB」商標之商品,並透過臉書與其他電商平臺在臺灣販售。被上訴人主張其為PHILIP B商標在臺灣的商標權人,持續向訴外人臺灣臉書有限公司等各大通路行使其在臺灣註冊「PHILIP B」之商標權。為此,上訴人主張其所販賣之商品為真品平行輸入之水貨,應受商標法第36條第2項規定商標權國際耗盡原則之保障,請求法院命被上訴人就系爭產品不得向其主張商標權並禁止其於各大通路販售。被上訴人則主張臺灣商標法係採註冊主義及屬地主義,上訴人係向國外商標權人購買系爭產品,而非向其購買,不符商標法第36條第2項規定之法律要件,故上訴人主張國際耗盡為無理由資為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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