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憲法固然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但國家並非不能對該基本權利施加一定限制。基本權之所以不能沒有限制,其道理是顯而易見的。因個別的基本權主體原本就不是遺世孤立的個人,而是生活在社會共同體,作為社會共同體一份子,負有相互尊重義務的個人,因此為確保整個社會共同體得擁有井然有序的共同生活,同時也為使社會共同體中的每一個人,都能有相同機會與條件行使其各自的基本權利,基本權的行使就須顧慮到社會共同利益的需要,並同時尊重其他個人所相同擁有基本權利的需要。其次,倘基本權的行使沒有界限,國家反將無從完成其平等保障每一人民基本權的任務,因沒有限制的基本權行使實即無異於基本權的相互干擾與妨礙,最後勢必造成強凌弱,衆暴寡,唯有實力的強者始擁有基本權的危險後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