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共選錄10則民事法實務見解,其中值得留意之裁判有三。首先,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607號判決指出,醫院由其使用人即醫師對病人為說明告知,乃醫院依醫療契約而對病人所負之從給付義務。倘醫院對病人未盡其告知說明義務,病人得依民法第227條不完全給付之規定,請求醫院賠償其損害。其次,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436號判決表示,若病人能證明係在醫療人員控管範圍內接受醫療處置,且醫療人員之過失行為與損害事故發生時點最接近,而為損害事故最可能之解釋者,即可推定醫療人員之過失行為與損害事故間有因果關係,而應由醫療人員證明其醫療過失與病人之重大傷害間無因果關係。此外,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20號判決認為,如抵押權人聲請登記所設定者係普通抵押權,且就「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已有特定債權之記載,但其作為附件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載擔保之債權範圍卻為最高限額抵押權之不特定債權,則該附件記載之債權即不生普通抵押權之物權登記效力,應予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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