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我國刑法典於1935年公布之時起,分則編便對通姦及相姦的行為設有刑罰制裁規範(第239條),但也一再被質疑其合憲性。對此,大法官曾於2002年做出釋字第554號解釋,宣告通姦罪的刑罰制裁規範仍屬合憲1。法務部亦曾於2013年4、5月間,分別委託民意調查機構對於通姦罪的存廢問題進行調查,結果顯示約有8成左右的民眾反對廢除通姦罪。但在另一方面,文獻上主張應將通姦行為除罪的聲浪一直有增無減,2017年的總統府司改國是會議第5分組亦做成除罪化的決議。兩種立場多年角力後,司法院憲法法庭終於在今年再度受理通姦罪及相關撤回告訴規定(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的釋憲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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