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起訴某機關公務員甲經辦採購業務,涉犯圖利及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第一審法院審理結果,判處甲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刑,圖利部分則不能證明犯罪,惟因檢察官認與有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於判決理由內說明該部分不另為無罪之判決。甲對有罪部分、檢察官對不另為無罪判決部分,分別上訴,均經第二審法院以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並諭知甲緩刑3年。檢察官就不另為無罪判決部分,以原審採證違法為由,提起第三審之上訴,由最高法院將原判決撤銷發回更審。更審法院審理結果,乃撤銷第一審之判決,改判論處甲犯圖利罪刑(與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從一重處斷)。甲不服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請問:第三審法院應如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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