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於民國(下同)96年○月日因買賣取得H市○段○與○地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街○號房屋。嗣甲未經許可擅自於該屋左側增建面積約19平方公尺之鋼鐵造建物,經○市公所以108年○月日第○號函附違章建築查報單向○市政府主管機關(下稱「乙」)查報,乙調閱相關建築執照圖說,以○市場建物(62年第○號建造執照,下稱「A建照」)已拆除另興建住宅(108年○月日第○號建造執照,下稱「C建照」),系爭土地為○市場外店舖(63年第○號建造執照,下稱「B建照」)建築基地內之私設通路。依C建造執照圖說載明系爭土地作汽車迴車道使用,倘於系爭土地上為任何增建必然影響通行及迴車之功能,因而認定系爭違建坐落之○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因作通路使用,系爭違建屬實質違建,依法不得補辦建造執照,乃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5條規定,以108年○月日第○號函檢送同文號違章建築拆除通知書通知訴願人應執行拆除。甲不服,主張系爭土地原係供○市場進出使用,惟該市場早已荒廢,甲因建築物不敷使用,故後續增建使用等語,應得補辦建照,並提起訴願救濟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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