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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緩起訴處分確定後,行政罰裁罰時效起算點之認定——簡評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298號行政判決【爭點解析】
並列篇名
After Deferred Prosecution confirmed, the Judgement Standard on Period of Administration Penalty, and Its Starting Point -Comments on the (109) Pan NO. 298 Decision Rendered by the Supreme Administration Court
作者 梁家豪
中文摘要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仍得依法裁處行政罰。惟先依行政罰法規定所開始進行至轉由刑事罰優先處理之期間,此已經過之行政罰裁處時效期間,應如何處理?可否合併計算?
起訖頁 045-051
關鍵詞 一行為不二罰、行政罰法、裁處時效
刊名 月旦財稅實務釋評  
期數 202009 (9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蘋果與歐盟執委會的世紀稅務訴訟對決,結果出爐——蘋果勝訴!【月旦時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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