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釋營利事業自具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之境外轉投資事業解散清算取得之賸餘財產超過原出資額部分,得申請依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規定課稅。
【函令字號】財政部108年12月23日台財稅字第10804618580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