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共選錄10則民事法實務見解,其中值得留意之裁判有三。首先,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309號判決指出事實陳述涉及真實與否,倘行為人就事實陳述之相當真實性,未盡合理查證之義務,在客觀上不足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縱令所述事實係出於其疑慮或推論或係轉述第三人之陳述,亦難謂有阻卻違法之事由。如該不實之言論,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者,即屬因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之名譽,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其次,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08號判決表示,土地所有人在其土地上興建房屋,雖尚未完工,倘已有相當之結構體,且為一般人所得知悉,嗣將土地及興建完成之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人,仍宜推定房屋受讓人與土地受讓人間,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末者,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20號判決認為,倘養親子以外之第三人為維護其財產上權益,提出確認收養關係存否之訴者,除需有即受確認判決之私法上利益外,尤需具最後手段性,如第三人尚得以其他手段,諸如循行政救濟程序或以其他民事訴訟程序,直接達成其財產權保障目的,基於誠實信用及權利濫用禁止原則,即不容第三人任意提出此類型訴訟,誠值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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