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於2011年2月1日經A人壽保險公司(下稱「A」)業務員規劃投保人壽保險並約定保險費採年繳方式,繳費期間20年。(下稱「系爭保險契約」)而於前開保險期間內,甲因故無法繳交2013年2月1日續期保險費,後A依保險法第116條相關規定發出催告函並於2013年4月1日合法送達。數年後,甲於2018年8月1日向A申請恢復系爭保險契約效力。A認為依據系爭人壽保險契約條款規定「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故,主張已合法催告並於該契約停效2年後效力即行終止,甲無法申請復效。試問A之主張有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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