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共選錄10則民事法實務見解,其中值得留意之裁判有三。首先,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863號判決指出,民法第197條所謂知有損害,非僅指單純知有損害者而言,其因而受損害之他人行為為侵權行為,亦須一併知之。且已知係指實際知悉而言,倘僅屬懷疑、臆測或因過失而不知者,仍有未足。其次,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215號判決表示,民法第787條第1項袋地通行權之規定,其目的在調和土地之相鄰關係,使土地與公路有適宜之聯絡,得為通常之使用。倘土地原有狀態與公路已有適宜之聯絡,但因周圍地所有人非法妨阻,致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應由土地所有人請求除去該障礙,不得捨此請求通行其他周圍地,始符立法本旨。末者,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97號判決有謂,商標權人以相同圖樣自行或授權他人於不同國家註冊商標,雖然在屬地主義概念下是不同的商標權,但其圖樣相同,本質上排他權的發生亦源自於同一權利人,不同國家之商標權人,只要彼此具有授權或法律上關係,亦對經授權註冊之商標權人發生耗盡結果,併予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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