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主要的爭點,涉及原處分機關於作成操作許可證之展延處分時是否享有裁量權,如肯定之,則原處分機關依行為時空氣污染防制法(下稱「空污法」)第7條規定授權而於104年6月訂定、同年7月13日公告經環保署核備之雲林縣空氣污染防制計畫書(104-109年度)(下稱「系爭污防書」),是否得作為展延處分之法令依據,及原處分機關裁量權之行使是否有裁量瑕疵。此外,本案實際上尚涉及另一個與行政實務較相關的爭點,即原處分機關變動許可證中之項目,是否已涉及操作內容之「異動」,而非原操作許可證之展延,二者應適用之法規及程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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