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020年不到2年內,為免有心人士以不當手段規避大股東適格性審查、爭奪公司經營權,並兼顧股東行動主義之落實,委託書規則關於金融機構之一般徵求資格規範已二度修正,對經營權之維持與穩定持續造成影響。本文就金管會對委託書徵求之監理態度調整與其及未來可能出現之相關監理手段動向,進行整理與分析。
公開發行公司的董、監事改選,徵求委託書是爭取公司經營權的必然手段。徵求委託書同時涉及了公司法第177條第1、2項、證券交易法第25條之1,以及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5條,在金融業者方面更涉及金控法、銀行法、保險法等,涵蓋層面廣泛。